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中实物资产转让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12-30 信息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2109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成都市于2019年出台了《成都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响应国务院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地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对市属国有企业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笔者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一般实物资产转让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引发了一些思考。
       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认定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转让是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这里实际上包含了三类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而我们常说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主要是指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转让,再结合《办法》中的规定来看,经营性国有资产转让范围包含有企业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的对外转让。下文主要针对生产设备、在建工程和房产等实物资产进行浅析。
       二、企业国有实物资产转让程序
       依据《办法》的规定,并结合集团内部制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转让的一般程序为:转让事项立项→对立项决策情况在转让标的企业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报批准单位立项→转让方按相关制度选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形成资产报告初稿→第三方机构的专家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初稿→评估公司出具正式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向委托单位备案→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转让方审议转让方案→批准单位审批转让方案→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签订服务合同→产权交易机构发布转让信息→确定受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完成资产交割。
       三、实践中实物资产转让面临的突出问题及相关思考
       一是目前《办法》对各个重要的处置环节作出了规定,但实践中发现部分环节没有明确时限要求,加之审批环节本身较为复杂,包括备案、公示、评估机构的选聘等流程,若在一些环节中不作时长控制要求,将致使整个转让周期被拉长,资产处置效率低下的问题突出。比如在评估结果备案前期需外部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之后评估公司才能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否则转让方无法办理评估报告的备案,如果实施单位未根据《办法》对重要环节的审核时间作出内部要求,实际处置中会出现审核时限过长的问题,这也将致使整个处置周期被大大拉长。
       因此,建议实施单位在根据本地监管政策制定具体操作制度或细则时,可考虑以下方向:(1)对评估报告的审核、备案等重要环节作出明确的时限要求规定;(2)实施单位适当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简化部分环节;(3)根据处置资产数额设置梯度审批权限,原则上应简化低价值资产处置流程。总之,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在保证资产处置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提高资产处置效率。
       二是目前《办法》规定资产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100万元以上的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披露转让信息,实践中转让方往往会在评估价值低于100万元的资产的交易场所选择上遇到困难。对此,笔者认为实施单位可在制度的相关细则中对此类资产的交易场所予以明确或将该部分权限下放给子公司,由最终实施资产处置的企业自主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或者其他的公开处置平台。
       三是转让信息受众面窄,影响资产处置效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相关规定,企业资产转让原则上须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发布转让信息,但实际中由于各地都有自己的产权交易机构或者公共交易平台,这些平台往往在本区域内受关注度更高,而本区域外的潜在意向客户难以及时关注本地披露的信息,实践中也存在不能征集到区域外买受人的情况,加上本区域的潜在客户又相对较少,且各地对资产需求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此很可能导致资产挂牌溢价率低下或无法成交。对此,笔者认为可考虑由本地监管部门牵头,推动交易机构或公共交易平台与受众面更广的平台(如阿里拍卖、京东拍卖)建立合作机制,合作开发专门的平台或者交易平台,目前在江苏一些地方通过政府部门牵头,由地方公共交易平台与阿里拍卖合作,建立了“云拍卖平台”,使国有资产充分竞价后资产的效益也得到了提升。此外,产权交易机构以及实施单位还可以充分利用数字化和互联网手段拓宽信息渠道,比如产权交易机构可以在受众面广的平台、报刊上刊登转让信息,转让方可在公司官网、公众号加大宣传力度。
       总体来说,目前各地国有资产存量都较大,而国有资产处置是国有企业绕不开的话题,实践中资产处置效率低下也会制约企业发展活力,以上为笔者在国有实物资产处置的过程中对资产处置程序、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等的粗浅理解,以期能为高效、规范地进行国有实物资产处置提供一些改进思路和建议。